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有關組織問題應行改進事項(097.11.03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40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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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應修改章程規定對於不合資格或二年內無業務關係之社員,得予除名
    出社,不再保留其社籍,但除名之社員,得准依規定再行申請入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