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擴大業務區域要點(094.02.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05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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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縣轄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若未及全縣者,如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
    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
    積虧損,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