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3 01:59
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擴大業務區域要點(094.02.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053號令廢止)
4
四 縣轄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若未及全縣者,如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 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 積虧損,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