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17    條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業務之許可)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 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