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18    條
(營業執照記載事項之公告)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或其分公司開始營業時,應將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 記載之事項,於其所在地公告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