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34    條
(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
票券金融公司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實收資本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 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五。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票券金融公司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 別盈餘公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