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36    條
(保證金之範圍及管理)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 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保證金之 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