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44    條
(資料提供義務)
票券商應依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之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供有關其營運狀 況之表報、報告或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票券商之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 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