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49    條
(授信業務之準用)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 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