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56    條
(公會之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 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 ,或命令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