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58    條
(罰則)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 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