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64    條
(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限制。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總餘額。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所定之業務、財務比率或所為之限制 或處置。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所定之比率或所為之限制或處置。 九、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十、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函報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或同 條第二項規定,未於限期內補足資本,或未依限制營業、勒令停業之 處分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