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71    條
(廢止許可)
票券商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 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 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