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71- 2 條
(易服勞役)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 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 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 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