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100.11.02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3920號令廢止)
第    1    條
本準則依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