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100.11.02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3920號令廢止)
第    5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
票券金融公司專業知識或經營經驗,並具備左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二年以上金融機構、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成績優良者。
二、二年以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經驗,成績優良者。
三、二年以上票券金融相關業務之學術或研究工作經驗,成績優良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