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100.11.02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3920號令廢止)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應有左列人數具備第五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一、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五人應增加
    一人。
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
票券金融公司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第五條所定之資格條件或會計專
業知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