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100.11.02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3920號令廢止)
第    7    條
財政部對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令票券金
融公司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