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100.11.02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3920號令廢止)
第    8    條
票券金融公司董事、經理人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
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票券金融公司之監察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