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100.11.02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3920號令廢止)
第    9    條
本準則發布施行前已擔任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者,於原職務或任期內不適
用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