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審核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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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票券金融公司經財政部核准轉投資後,停止轉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轉
    投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報財政部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