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審核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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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轉投資,指票券金融公司依前開規定須經財政部核准對相
    關金融服務業或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之投資。
    前項所稱相關金融服務業或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指
    銀行、綜合證券商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之企業。但不包括票券金融公
    司本身之法人股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