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審核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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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新設綜合證券商之金額高於該證券商資本額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須同時合併兩家證券經紀商或合併一家以上之綜合證
    券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