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4   
四  票券金融公司基於下列意圖所持有之金融工具,應列屬交易簿之部位
    :
 (一) 意圖從實際或預期買賣價差中賺取利潤所持有之部位。
 (二) 意圖於從其他價格或利率變動中獲取利潤所持有之部位。
 (三) 因從事經紀及自營業務所持有之部位。
 (四) 為交易簿避險需要所持有之部位。
 (五) 所有可逕自於預定額度內從事交易之部位。
    非因前項意圖所持有金融工具之部位,應列屬銀行簿。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