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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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及市場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依財政
    部規定之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辦理。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前項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應依標準法計提。但經財
    政部核准者,得使用自有模型計算市場風險所需資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