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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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票券金融公司應按財政部訂頒之計算方法及表格,於每半年結 (決
    ) 算後二個月內,填報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並檢附相關
    資料。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令票券金融公司隨時填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