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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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依本要點計算及填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之比率須達百分之八。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