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訂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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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下列企業所發行之公司債:
 (一) 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企
      業。
 (二) 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