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103.07.18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265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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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券金融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降低,致辦理短期票券之
    保證、背書總餘額不符本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六個月
    內將保證、背書總餘額調整至符合規定。
    前項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已回復至原等級者,除
    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其保證、背書總餘額仍適用回復前之總餘額規定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