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090.11.20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229號令訂定)
第    2    條
票券金融公司為業務需要,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員工招待所
、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