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090.11.23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253號令訂定)
第   12    條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遷移、復業或裁撤者,於開始
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