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090.11.23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253號令訂定)
第    2    條
票券金融公司開始營業滿一年後,每年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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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