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090.11.23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253號令訂定)
第    4    條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於每年五月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一、設立分公司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 。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分公司營業計畫書。
四、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前項第三款所稱分公司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之地點。
二、公司最近三年營業概況及分公司擴充情形。
三、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人口、工商企業及經濟金融概況。
四、市場環境評估 (含對國內金融市場、經濟環境、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
    同業經營與競爭情況及客戶屬性等之分析) 。
五、該分公司之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六、該分公司組織結構、人員培訓與配置及相關設施 (含預定負責人與業
    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歷證明文件) 。
七、該分公司經營之原則、方針、利基及行銷策略。
八、該分公司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損益預測 (須列示預估基礎、參考資料來
    源及其重要基本假設) 。
相關圖表:附表一、票券金融公司國內分公司設立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