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090.11.23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253號令訂定)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因不可抗力事由,而需暫停營業者,於該事由發生之
日起三日內,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必要
時,得申請延長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