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03.01.09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0號令修正)
第   14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已出售不良
債權所產生之未攤銷損失及已發行之資本工具,得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