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03.01.09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0號令修正)
第    5    條
第三類資本之範圍為非永續特別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
之四十五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之
百分之四十五之合計數額。
第三類資本所稱非永續特別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發行期限二年以上。
三、在約定償還日期前不得提前償還。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
    率要求時,應遞延股息及本金之支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