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03.01.09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0號令修正)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合格自有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不得超過第一
    類資本總額。
二、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之資本,應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
    為限,且所使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之第一
    類資本總額。
三、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於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後所餘,得支應
    市場風險。
四、第三類資本僅得支應市場風險,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支應市場風
    險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之百分之二百五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