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限額規定(093.11.19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814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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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票券商承作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之附條件交易,除金融機構兼營者
    ,另依銀行法或其他法規規定外,不受前述交易餘額之限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