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限額規定(093.11.19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814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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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規定所稱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係指該交易到期時之
    履約金額;所稱以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係指該交易成立
    時之買賣金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