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15:47
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限額規定(093.11.19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814號令廢止)
5
五 本規定發布前,票券商除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或其他法規規 定外,其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不符本規定者, 應自本規定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