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090.12.2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345號令訂定)
第   10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後,停止轉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轉投
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