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090.12.2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345號令訂定)
第   11    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合併,不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核准,
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