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090.12.2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345號令訂定)
第    2    條
票券金融公司除於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外,為配合政府經濟
發展計畫或金融政策,得依本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
事業或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