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090.12.2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345號令訂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相關事業,指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
本辦法所稱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
算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
前二項不包括票券金融公司之法人股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