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090.12.2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345號令訂定)
第    4    條
單一銀行持有單一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票
券金融公司僅得申請轉投資該銀行轉投資之事業。但為配合金融政策者,
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