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090.12.2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345號令訂定)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減除轉投資金額 (含本次) 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須達百分
    之八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及轉投資金額 (含本次) 後,須達新臺幣二
    十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季保證墊款比率低於同業平均水準。
四、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無提列不足。
五、上年度及截至申請時,無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
六、內部管理無重大缺失。
七、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八、無其他未符金融政策要求之重大情事者。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時,如因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
,有新增之累積虧損或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票券金融公
司應重新核算前項第一款之比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