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099.02.04金管法字第09900542800號令修正)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票券金融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查
核,並得命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
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