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099.02.04金管法字第09900542800號令修正)
第    2    條
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
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