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099.02.04金管法字第09900542800號令修正)
第    5    條
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司,應由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
請設立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 (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
    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六、發起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開設專戶存儲股款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八、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之資格證明。
九、公司章程,應含董事會之職責及其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十、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