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099.02.04金管法字第09900542800號令修正)
第    6    條
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
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
    置營業上必要之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存儲保證金或購買
    短期票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