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098.03.13金管銀(四)字第09840001270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之。
第    2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前存儲保
證金。
申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應於主管機關許可時規定之期限內存
儲保證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